转制学校“叫停”该如何面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近期,不少地方出台相关规定,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已经转制的学校,要按照“四独立”原则,实行彻底独立办学;不能彻底独立办学的学校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由政府举办。
对这些规定,各界如何评说?转制学校何去何从?记者日前就此进行了采访。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办学体制的改革,政府包揽教育、办学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和“校中校”等转制学校应运而生。对于转制学校,其实一直存在着争议。访谈中记者发现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些优质中学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推出去办民办性质的学校,使本应成为公共教育资源的小学或初中变成了收费的民办类学校,使国民本应享受的义务教育权利被一定程度地剥夺了,极大地影响了民众对国家义务教育事业的信任。
转制学校的出现,虽增加了优质教育资源的总量,但也强化了公办名校营利和创收的倾向。
公立中小学举办的“校中校”主要是效法了民办学校的社会集资模式,在政府对教育投入不充分的情况下,许多公立学校为正常运转要想方设法地向社会集资,其集资比例已占到运转经费的30%至70%,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使公立学校的“公益性”大打折扣,其市场性、产业性和民间性的特点逐渐突出。
在义务教育发展普遍不均衡的情况下,优质教育资源应该具有更多的公益性质,特别应为大量所谓的薄弱学校提供师资、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而不是将其人为地转化为“收费的”、“物质条件超标的”、“大量占用社会资源的”、“只能为少数有权有钱者服务的”教育机构。所以说,公立中小学的“校中校”或转制学校的做法不仅冲击了民办学校的发展,也冲击了更多的公立一般学校,尤其是薄弱校的正常发展。
辽宁省教育厅副厅长王燕玲说:“转制学校在政府投入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拓宽经费筹措渠道,利用社会资金(主要是面向学生的收费)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教育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这类学校由于存在体制尚不完善、改制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等问题,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王燕玲认为,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政府严格履行义务教育责任是关键。国家再次明确政府为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的责任,并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广大群众强烈呼唤教育公平、教育公正;教育部门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在这个背景下,叫停转制学校是历史的选择。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程方平博士认为,由公立中小学的“校中校”和转制学校等构成的法律难以规范的“灰色地带”,影响了整个教育事业的常规发展,破坏了和谐的教育生态环境。为此他建议,作为政府教育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人大政协等立法监督部门、大众传媒等舆论信息部门等,应该认真、严肃、慎重地对待这个问题,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和其责权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坚决依法治教,规范各种教育机构的教育行为。
北京市教委副主任线联平认为,转制学校一般是在薄弱校基础上,利用名校的办学资源组建的。经过几年的实践,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这类学校资产的属性不是很清晰,总体是公办学校,后来通过体制改革,积累了一定的资产,这些资产的属性如何划分?这类学校政策边界不是很清楚,表现在政策上这些学校比公办学校宽松,它们占了公办和民办两方面的利益,既可以高收费,又能够招收择校生,有的还可以面向全市招生。随着经济的发展,北京市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不断加大,政府有能力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于这类转制学校,应通过调研,加以规范。
《中国教育报》2006年7月8日第2版
对这些规定,各界如何评说?转制学校何去何从?记者日前就此进行了采访。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办学体制的改革,政府包揽教育、办学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和“校中校”等转制学校应运而生。对于转制学校,其实一直存在着争议。访谈中记者发现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些优质中学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推出去办民办性质的学校,使本应成为公共教育资源的小学或初中变成了收费的民办类学校,使国民本应享受的义务教育权利被一定程度地剥夺了,极大地影响了民众对国家义务教育事业的信任。
转制学校的出现,虽增加了优质教育资源的总量,但也强化了公办名校营利和创收的倾向。
公立中小学举办的“校中校”主要是效法了民办学校的社会集资模式,在政府对教育投入不充分的情况下,许多公立学校为正常运转要想方设法地向社会集资,其集资比例已占到运转经费的30%至70%,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使公立学校的“公益性”大打折扣,其市场性、产业性和民间性的特点逐渐突出。
在义务教育发展普遍不均衡的情况下,优质教育资源应该具有更多的公益性质,特别应为大量所谓的薄弱学校提供师资、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而不是将其人为地转化为“收费的”、“物质条件超标的”、“大量占用社会资源的”、“只能为少数有权有钱者服务的”教育机构。所以说,公立中小学的“校中校”或转制学校的做法不仅冲击了民办学校的发展,也冲击了更多的公立一般学校,尤其是薄弱校的正常发展。
辽宁省教育厅副厅长王燕玲说:“转制学校在政府投入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拓宽经费筹措渠道,利用社会资金(主要是面向学生的收费)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教育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这类学校由于存在体制尚不完善、改制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等问题,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王燕玲认为,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政府严格履行义务教育责任是关键。国家再次明确政府为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的责任,并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广大群众强烈呼唤教育公平、教育公正;教育部门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在这个背景下,叫停转制学校是历史的选择。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程方平博士认为,由公立中小学的“校中校”和转制学校等构成的法律难以规范的“灰色地带”,影响了整个教育事业的常规发展,破坏了和谐的教育生态环境。为此他建议,作为政府教育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人大政协等立法监督部门、大众传媒等舆论信息部门等,应该认真、严肃、慎重地对待这个问题,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和其责权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坚决依法治教,规范各种教育机构的教育行为。
北京市教委副主任线联平认为,转制学校一般是在薄弱校基础上,利用名校的办学资源组建的。经过几年的实践,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这类学校资产的属性不是很清晰,总体是公办学校,后来通过体制改革,积累了一定的资产,这些资产的属性如何划分?这类学校政策边界不是很清楚,表现在政策上这些学校比公办学校宽松,它们占了公办和民办两方面的利益,既可以高收费,又能够招收择校生,有的还可以面向全市招生。随着经济的发展,北京市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不断加大,政府有能力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于这类转制学校,应通过调研,加以规范。
《中国教育报》2006年7月8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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