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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制度

体育军事教学部教学管理制度

作者:王磊 来源:体育军事教学部 发布时间:2024-04-17 15:32:20 浏览次数: 【字体:

体育军事教学部教学管理制度

一、体育军事教学部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体育教学是学院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军事教学部的中心工作。为了更好地开创我院体育工作新局面、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明确教学各环节的要求、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使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我部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1、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2、积极履行教师的聘约,不折不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

3、教师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本学期授课计划,根据授课计划、结合所授课班级实际情况认真撰写教案和备课。

4、认真备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教案必须详细,有内容、目的任务、要求、教学重点和教学方法。教师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积极参加集体备课,开展观摩教学活动,重点研究教材教法、教学要点、重点和难点,相互交流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5、教师上课应提前10分钟到场,认真做好场地、器材准备工作并检查其安全性,教师迟到、早退、误课按《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并计入教师业务档案。

6、教师上课应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到治学严谨、诲人不倦。

二、体育课学生教学常规

1、学生必需按时到达上课地点,由体育委员集合整队清点人数,并向任课教师报告本班出勤情况。

2、学生无故不上体育课以旷课论处,请事假必须有辅导员批准的请假条,如属病假须附有校医院(门诊部)的病假证明,手续不全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学期累计旷课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体育成绩,体育课程需要重修。

3、学生轻微受伤,女生例假等特殊情况,必须随堂见习并由教师酌情安排。

4、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着运动鞋和便于运动的服装,没按规定着装一律纠正;女生束发、不能佩戴首饰及任何装饰品上课。

5、学生上体育课时思想要集中,认真听讲和观察教师的讲解与示范,努力学习和练习,教学过程中要服从教师的指导和调配,尊重教师、爱护同学,共同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6、学生上课时应重视并认真做好课前的各项准备活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教学比赛过程中,要应严格遵守比赛规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事故。

7、有心脏病、传染病及其他病史的学生,应主动向任课教师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8、学生上课时,要爱护体育器材设施,在体育教师的安排下做好体育器材的借用和归还工作,防止遗落、损坏、丢失,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的体育器材均需进行赔偿。

三、体育部教师听、看课制度

建立听、看课制度,是沟通教学信息、开展教学检查、提高教学质量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通过听课和看课,能够了解课堂的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利于教师相互之间切磋教学技艺、方法与手段,对提高教学水平与质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能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为加强交流、相互取长补短,特制定教师听、看课制度。

1、听、看课制度的次数规定:

体育教学部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六学时,科研秘书、教学秘书每学期不少于四学时,教师每学期不少于二学时;统一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听、看课人员作为听课一次纳入统计。

2、听、看课方式、内容和具体要求

⑴听、看课方式以随机随堂为主,亦可参加由体育军事部统一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

⑵听、看课时间和次数的掌握要求均匀地分布和贯穿整个学期的始末,不要过于集中。

⑶听、看课内容包括:体育理论和体育实践课,重点了解教学秩序、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尽可能地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并交换意见。

3、听、看课组织管理

每位教师要自觉遵守和坚持听、看课制度;体育军事部主任有义务检查教师听、看课制度执行情况;教师要认真填写听、看课记录,于每学期结束前上交体育军事部主任;教师听、看课情况计入教学工作量。

四、体育部教师调、停课备案制度

严格执行《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教师调课代课停课管理规定》。

五、体育部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体育军事教学部外聘教师严格执行在编正式教师管理办法。

六、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体育部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严格按学院教务与科研处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体育军事部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严格按学院教务处与科研处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林业职业学院体育军事教学部

                              二0二四年三月一日

 

终审:曲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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