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院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房地产管理,充分利用和开发现有房地产资源,更好地为学院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土地是重要的国有资源,要在国家法规和政策指导下,合理规划、开发和利用好各类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的功能、作用和效益。
第二条 土地的规划、开发、利用由学院决策,总务处代表学院行使管理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处理学院的土地资源。
第三条 办公用房、教学、实验、图书用房,根据需要由学院统一划分和调整。
第四条 学生住房由学管处、后勤服务中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学院企业(公司)占用的房地产按市场租赁价核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学院法人委托代表与使用者签署租赁合同后,由后勤服务中心实施日常的管理。
第六条 学院经营服务性用房,由学院根据房地产所处位置、结构、面积等状况,核定房价后,转交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管理。
第七条 建筑项目竣工后,由总务处将工程有关资料交院档案室存档。总务处根据实际用途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分配使用,并建立房产档案,实施跟踪管理。
第八条 房产修缮
1.公用房产修缮。各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总务处根据房屋建设年代和房屋使用状况,组织论证后,提出修缮计划,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立项实施。
2.教职工房产修缮。教职工居住的公有套房及房改房共用部位的修缮,由学院承担;房改房屋内除上下水主管道外的的一切设施、设备及房改房的修缮,由使用者个人承担。
第九条 教职工居住本院公有住房、房改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除或改建室内外建筑结构和设施,违者除责令其立即修复外,给予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不经学院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家属院内自行拆除或建设房屋。违者除令其限期恢复外,并给予2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完善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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