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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并符合规定标准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清查、处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计财处是省林业学院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院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办理学院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行数据备份,确保账实相符。

3、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资产入账手续,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资产,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4、登记、管理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进行帐、卡、物的核对,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正确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做好资产统计报表和信息报告工作,同时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清查登记及监督检查工作。

5、接受省财政厅、林业厅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拟定购建计划,并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编号、建卡、调配、领用、清查、盘点、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办理调拨处置等事项(资产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盘点、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登记和保管有关帐卡以及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维修和故障处理等情况记录,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帐卡物相符。

3、根据本部门工作量大小和人员配备情况,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4、负责本处(室)增加、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工作。

5、负责本部门计划新增或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

1、固定资产管理由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资产管理人员同意和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资产处理、外借或带出单位。

2、固定资产如发现损坏或发生事故,资产管理员要及时报告规资处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变动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规资处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费等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5、盘盈和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6、报损、报废、调出和变卖的固定资产,均按账面原价注销,拆除部分时,减少相应部分的原值。

7、无偿转让、捐赠和赞助的固定资产,如无原始凭证,需对其进行评估后确定入账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

1、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根据单位工作和专项业务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要本着勤俭的方针,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在本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解决,一般不得超支、超用。

2、固定资产采购要通过购置申报、组织论证和招标等措施。学院采购一般由相关部门先提出采购申请(格式见附件2),计财处按照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初审,必要时报财政厅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然后再予以采购。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需报财政厅审核及确定采购方式;凡需要招标采购的,需报省财政厅备案。

3、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做好验收工作,并登记固定资产帐簿和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如果固定资产落实到个人,还要登记固定资产个人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计入固定资产帐,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记帐,不实行折旧。

第十五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计提变化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固定资产的记帐有误。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可处置资产: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机构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学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资产价值凭证、卡片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省林业厅申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省林业厅规资处对厅直单位申报处置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根据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厅备案或审批。学院在收到财政厅、林业厅有关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

3、完成网络申报程序。学院要根据《关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试行网络申报审批的通知》的规定完成资产处置网络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固定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学院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或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厅规资处审核、处置,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计财处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查明非正常损失原因,并根据鉴定意见,在权限内,办理有关注销手续;超出权限的,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并按处、科(室)设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确保财务帐与资产实物帐相一致。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每项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处、科(室)进行明细核算。各处、科(室)也要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登记簿。

固定资产卡片上需载明固定资产的编号、类别、品名、规格、用途、使用处、科(室)、保管责任人、开始日期、原价等。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由规资处统一管理,一份由固定资产所在处、科(室)保管,交回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卡片交回。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所使用固定资产的记录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固定资产处置后,要在固定资产登记簿上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如发现盈亏、损毁,规资处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帐卡记录,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计财处及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对厅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2、未经批准,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

3、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不如实进行登记和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

6、对于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造成损失的。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林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2014年 9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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